厢式车、仓栅车厢体委托加工协议" />
厢式车、仓栅车厢体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同意由乙方为其厢式车、仓栅车提供厢加工和服务业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加工要求
1.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资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汽车车厢的加工生产能力。
2.乙方自接到甲方委托加工的二类底盘后,保证 个工作日之内将车辆按照要求加工完毕。
3.厢体加工厂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货厢材料、结构、尺寸等参数确定,具体价格见附件。
4.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提供产品的公告参数、技术要求等进行厢体加工,且厢体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及要求。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加工不符合甲方产品公告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厢体。
6.甲方不得将厢式车、仓栅车二类底盘交由其他非定点单位或个人进行厢体加工。
二、质量保证
1.乙方加工的厢体,产品质量应符合底盘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2.质量索赔
乙方生产的厢式车、仓栅车因厢体问题导致市场故障率超标,在市场中出现质量、法规一致性问题或事故,导致车辆无法上牌、用户投诉或法律诉讼等质量问题,给甲方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或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时,乙方应全部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相应质量索赔,并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厢体加工协议。
三、售后服务
经乙方加工的厢式车、仓栅车货厢保修服务全部由丙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产品在市场上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或因厢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投诉时,由乙方直接或甲方协调乙方进行现场处理,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四、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协议自行延续,有异议则另行签订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整车企业备案,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执行中,如有异议或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代表人: |
代表人: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